关于就《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本文来源于:国家保密局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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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放管服”改革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保密资质管理工作,国家保密局研究制定了《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印制办法》)、《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集成办法》),拟以部门规章形式印发。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总体思路
总体思路是:落实依法行政要求,调整理顺审查程序,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印制办法》、《集成办法》。
二、主要内容
《印制办法》、《集成办法》均为六章五十二条,分别合并了原《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审查工作规程》和《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审查工作规程》有关内容,《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具体条件》和《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具体条件》作为办法附件一并印发。主要内容包括:
1.落实依法行政要求
一是明确了从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到决定发布各环节的实施主体、工作内容和办理期限,对现场审查的程序、内容和终止审查情形作出明确规定,列明了不予许可情形(印制、集成办法第三章)。二是取消从业地域限制,乙级资质单位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机密级、秘密级业务(印制、集成办法第十条)。三是精简合并申请材料,在办法中列明了各项具体材料(印制办法第十八条、集成办法第十七条)。
2.调整业务种类
集成办法不再将综合布线作为涉密集成资质的独立业务种类,为区别于许可事项名称,将系统集成资质业务种类名称改为总体集成,取得总体集成资质的还可从事软件开发、安防监控和所承建系统的运行维护业务;印制办法则将涉密档案数字化加工资质作为涉密印制资质的独立业务种类(印制、集成办法第十一条)。
3.细化基本条件
规范了基本条件的相关表述,规定了近三年内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和未被吊销保密资质(资格)的要求,增加了对有关人员诚信记录、国籍、身份和涉外婚姻的限制(印制、集成办法第十二条)。
4.明确保密条件
明确了保密条件的原则性规定,作为另行制定审查细则和评分标准的依据,审查细则和评分标准施行后,将向申请单位公布(印制、集成办法第十三条)。
5.体现资本结构要求
沿承了《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补充规定》(国保发〔2015〕13号)关于集成资质外商投资限制性条款,细化了不同种类印制资质单位资本结构条件,并对新三板挂牌企业申请及保持印制、集成资质提出了明确要求(印制办法第十四、十五条,集成办法第十四条)。
6.明确具体条件
具体条件作为办法附件下发,不再将亏损作为申请的限制性条件;量化了集成资质单位的注册资本、从业人员、业务收入、项目规模、高级职称人员、涉密场所以及印制资质的净资产、人员、生产经营场所具体标准;同时对放开地域限制后从事涉密业务的乙级资质单位,适当提高了各项具体条件要求(印制、集成办法附件)。
7.加强日常保密监管
在将保密资质有效期由3年延长至5年的基础上,细化了年度自检报告、项目备案等日常监督管理措施,明确了“双随机”抽查、飞行检查等保密检查形式(印制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集成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8.明确涉嫌泄密行为的处置原则
按照泄密案件查处办法要求,确定了发现涉嫌泄露国家秘密案件线索的处置程序,并依据行政许可法属地监管职责,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行为发生地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将有关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受理申请或者准予行政许可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印制、集成办法第三十八条)。
9.强化责任追究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明确了暂停、吊销等处罚种类及撤销、注销的具体情形,对提供虚假材料、无资质单位从事涉密业务、委托开展涉密业务单位及管理人员法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依法强化违规惩处力度(印制、集成办法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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